全县农村灾后重建和农业生产恢复实施方案
毫米,为全县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同期最高。受强降雨和大别山佛子岭、响洪甸、梅山等水库大流量泄洪影响,淮、淠、史、汲、沣五大河流全线日,姜塘湖行蓄洪区奉命开闸行洪,城东湖蓄洪区做好运用准备。广大干群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奋力抢险救灾,全力打好保卫家园攻坚战,谱写了一曲曲感人至深的抗洪战歌。当下即将出梅,开展灾后重建和农业生产恢复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极为紧迫的重大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尊重自然、统筹兼顾,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主动担当作为,统筹抓好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尽快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把洪涝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确保如期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夺取农业农村防汛救灾、灾后重建、种养业恢复生产的全面胜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近期将各种过渡性安置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情绪舒缓稳定。.尽快完成受灾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检测、修缮(重建)和受损医疗器械维修或更新、过水药品的更换补充。各地、相关的单位要全力组织机具、排灌设施对农田、大棚、集镇街道、村组等水淹区域开展排水除涝,尽快回到正常状态生产生活秩序;对一时没有办法解决的易涝点要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人员值守。要加快疏浚沟河,对水淹农田及时清沟除渍,旱地要及时排除积水,做到雨停地干;水田要尽快排除积水,及时开展补种改种。
(二)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各地、相关的单位要全面做好受灾群众核查,为因灾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临时性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治疗、有卫生防疫。要着重关注“三户两体”(未脱贫户、脱贫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和老少病孤残、烈士遗属及抗美援朝老兵等困难群体)水退返家后家庭生活情况,及时了解其受灾损失情况,将合乎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救助及时”,防止因灾致贫返贫。要以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标工作为抓手,加强动态调整,结合因灾损失、人员受伤或死亡等情况,统筹做好提标扩面工作。要对转移群众受淹住房及房内供电、供水等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转移群众返家。牵头县领导:程明、黄曙
(三)抓好受灾贫困群众帮扶。各地、相关的单位要对2014年以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逐户逐人开展受灾情况调查摸底,掌握贫困群众在产业、就业、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方面的具体受灾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全面准确统计上报灾情。在此基础上,调整完善“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聚焦贫困群众收入不减少、“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达标,全面加强救助帮扶。要把解决好受灾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作为重点,及时开展救助和帮扶工作;要及时做好保险勘察理赔,最大限度减少因灾损失;要逐步强化资金支持,提前做好灾后重建工作谋划,及时作出调整受灾贫困群众帮扶项目,提高项目的针对性、时效性,通过帮助受灾贫困群众务工就业、恢复生产,稳定家庭收入,切实消除返贫致贫风险。加强受灾扶贫车间帮扶,加快复工复产,多措并举帮助贫困群众稳岗就业,确保在车间内就业的贫困群众收入不减。帮扶责任人要强化走访帮扶,开展心理疏导,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帮扶措施。
(四)抓好种植业生产恢复。各地要迅速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查灾核灾,全面掌握各种农作物的种植培养面积、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减产损失、需补改种面积及需种量。对尚能恢复生长的作物,要加强田间管理,追施速效肥,加强病虫害防治;对已退水的绝收田块,要尽快改种绿豆、玉米、马铃薯等旱杂粮;对不能及时退水而错过农时的田块,可在9月底之前补放小龙虾亲本进行季节性养殖;对可以发展再生稻的田块,要积极推广再生稻,增加水稻产量。对成灾的玉米,要根据不同生育期分类加强管理,及时清沟沥水、适量追肥、中耕除草、加强病虫害防治,降低灾害损失。对成灾的蔬菜,要按灾损程度合理的安排好茬口,抢种白菜、生菜、空心菜、芫荽等速生蔬菜,尽快恢复生产。对损毁的农业设施大棚,要及时修复、重建,修复、重建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五)抓好畜牧业生产恢复。各地、相关的单位要迅速组织查灾核灾,重点摸清规模养殖场户受灾、受损情况,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尽快组织修复损毁的畜禽圈舍和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做全面、彻底消毒,恢复补栏条件。积极为受灾场户调配畜禽种苗,保证受灾场户所需疫苗、兽药、饲料等物资供应,对新购进补栏能繁母猪、育肥猪分别给予奖补,进一步提升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覆盖面,于8月底前完成有养殖意愿的受灾养殖场户畜禽补栏增养。加大受灾规模养殖场户支持力度,采取延期还本付息、续贷、信贷等措施帮助恢复生产。加强生物安全保护措施和动物疫病免疫接种,重点对受灾的规模养殖场户畜禽集中开展抗体检测,一经发现疑似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工作原则现场处置,确保灾后无大疫;对抗体水平低、即将超过免疫保护期和新补栏畜禽尽快开展补免和强化免疫工作,严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禽流感、猪链球菌及肠道感染、呼吸道疾病等夏季多发病的发生和流行。
(六)抓好渔业生产恢复。各地、相关的单位要迅速组织并且开展渔业受灾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判断灾损情况。要妥善做好死亡水产品无害化处理,全面做好养殖水体消毒和水质调节,退水后立即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对受灾鱼塘及时清淤排水,抓紧修复养殖设施,修整进排水渠道,修复加固水毁塘埂堤坝及防逃设施。要积极协调养殖户与苗种生产企业对接,保障恢复生产渔需物资供应,科学分类及时补放水产苗种,8月底前完成受灾精养鱼塘种苗补放,9月底前完成受灾小龙虾养殖稻田、池塘小龙虾苗种补放,年底前完成需要补充渔业资源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加大受灾重点渔企支持力度,增加渔业生产设施装备。切实强化水产养殖动物病害防控,科学合理用药,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加强灾后渔业生产管理,科学合理投饵,适当延长增氧机运转时间。
(七)抓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恢复。在查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毁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先恢复供水、后全面修复”的原则,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取水口损坏的要设置临时取水管道,供电设施损毁的要落实临时供电措施,规模以上水厂应立即恢复供水,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要在8月上旬全部恢复供水,8月中旬完成各供水工程的取水工程、制水工程及输配水管网等设施设备修复调试工作。针对本次洪灾暴露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防洪薄弱环节,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提升工程防洪能力。对本次洪灾中厂区积水深度较大的,应结合厂区围墙设置防洪墙;对厂址位于低洼地的,要结合“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对水厂进行兼并整合或迁址重建。本次洪灾中取水口被冲毁的,落实重建或加强固定措施;供电设施损毁的,进行配电房迁址或配电箱架高,规模水厂全部配备备用电源。针对本次洪灾暴露出的明显问题,要逐步完善相关规划,强化补齐防洪短板,确保规划实施完成后,农村供水工程防洪标准明显提升;要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汛期供水应急预案,加大洪水季节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监测力度,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八)抓好水利工程修复建设。各地、相关的单位要全面核查水利工程损毁情况,8月上旬完成水利工程洪涝灾害调查评估与需求分析;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生活、后生产,先应急、后长远”的要求,对堵口复堤、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文设施、塘坝及灌排设施等分类制定水毁工程修复实施方案,落实工程修复经费;对影响度汛安全的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要立即组织修复;对圩口漫破的,具备条件后实施堵口复堤;对工程量较大或修复难度较大的堤防堰坝、闸站等工程,原则上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修复。针对这次洪灾暴露出来的防洪薄弱环节,要结合“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编制,精心谋划灾后水利建设重点项目。
(九)加快农村公路交通设施修复建设。各地、相关的单位要全面做好农村公路交通设施水毁情况核查,分类收集受损类型、数量、位置等基础资料,并登记造册。按照“先抢通,后修复”方式,立即清理道路路面塌方和道路边沟,因地制宜采取临时保通措施,对受损路段进行应急抢通。按照应急处置方式落实设计、实施工程单位,科学编制灾后重建方案,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及时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理赔工作,积极争取灾后重建项目和资金。全方面开展受灾公路桥梁检查检验测试评定,将受损桥梁申报纳入省危桥改造数据库,解决危桥改造补助资金。8月10日前完成交通出行临时保通工作,12月底前完成农村公路、中小桥梁及涵洞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抓好受损住房恢复重建。各地、相关的单位要在前期摸底排查和已建台账基础上,进一步做实做细因灾倒塌、严重损毁和一般受损住房台账,加强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核实和汇总更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对因灾倒损农房要及时联系农房保险承保机构兑付理赔,于8月底前完成理赔工作。要做好住房安全鉴定工作,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安全使用的,有序安排转移群众返回;经鉴定属C、D级危房的,要纳入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予以统筹保障。受灾倒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住房,要全部纳入年度动态危房改造计划,做到应改尽改。同时,根据省住建厅发布的《农房设计技术导则》《农村住房实施工程技术导则》要求,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地布局、规模适度,提高农房防灾抗洪能力。9月底前完成C级危房修缮工作,11月底前完成D级危房重建工作。
(十一)抓好受损学校修缮重建。各地、相关的单位要逐步摸清校舍、校园围墙、体育场地、教学仪器设施受损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已被水毁倒塌的校舍、围墙、体育场地要立即重建;对被长期浸泡的校舍、围墙等进行安全鉴定,该修缮的要立即修缮、该重建的要立即重建;对水毁的仪器设施要列出需求清单和采购计划,立即启动招投标和购买程序。修缮或重建工作要依照国家关于各类学校规划和建设标准执行,确保质量安全,要在秋学期开学前完成受损学校检测、修缮或重建任务,确保学生按期入学。要逐步加快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资金、设备购置资金等预拨进度;积极编报教育项目,积极向上级争取灾后重建恢复补助资金;争取社会捐赠资金。
支持责任单位:各乡镇(开发区)、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十二)抓好医疗卫生服务恢复。各地、相关的单位要于8月上旬全面摸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因灾受损底数,包含房屋、设备、药品等受损情况;对不能提供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要及时调配医疗资源,设置临时医疗点,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要重点加强灾区肠道、虫媒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食物中毒发生;开展灾区集中供水消毒、水质监测;开展以清理污水、清运垃圾、除“四害”等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消杀灭;每日开展对安置点人员体温检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派出医疗小分队赴重点受灾乡镇、村驻点服务。
(十三)抓好供电设施修复。按照“水退人进电通”的原则,全力实施灾后电网恢复建设。全面摸排统计各变电站、线路、配变、杆塔等供配电设施的损毁情况。科学编制复电方案与保障措施,按照变电站—线路—分支—配变—低压支线—表箱—到户的顺序和“五个必须”(登杆前必须检查杆根基础,作业前必须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涉水前必须穿救生衣,接地故障特巡前必须拉停接地线路,临时取电前电源点必须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设施)的安全要求逐级开展复电前现场检查,安全有序开展复电工作。全力确保防汛机构、通讯单位、排涝站、受灾群众安置点等重要场所及民生设施的可靠供电。8月底前完成灾后电网设施损毁修复工作。
(十四)抓好通信设施修复。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要全面恢复受灾区域的通信网络,核查收集通信设施受损数量、位置等基础资料,按照“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保障灾区的通信需求。积极争取灾后重建项目和资金支持,并向重点受灾地区倾斜。建立灾后重建的检查评估机制,加强质量监督、完工验收及指标考核,确保恢复重建落实到位,提升受灾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的抗灾防毁能力。各地、相关的单位要加大对灾后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和协调力度,在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基站选址、用地审批、杆路和管道建设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9月底前,完成受损通信设施的加固修复;10月底前,针对受灾情况和居民点新建情况,形成建设方案;12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后通信基础设施修复、重建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灾后重建和农业生产恢复的首位度意识,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单位要科学制定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确定各领域恢复重建工作的标准和时序,防止低标准重复建设和无序建设,按规定时间节点达成目标;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亲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支持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下沉一线开展监督检查,积极予以指导支持。县直各单位都要通力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指导、帮助做好灾后重建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抗灾救灾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资产金额的投入。各地、各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应急救灾资金,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恢复重建有序展开。通过整合农业、水利、交通、林业等专项资金、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盘活存量资金、压减非刚性非重点支出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和农业生产恢复。要拓宽市场化重建资金筹集渠道并规范管理,引导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参与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要用好管好灾后重建和农业生产恢复专项资金,合理的安排支出,严禁挤占挪用,强化资金绩效管理。要全面摸排受灾农业企业(含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金融需求,及时推送给银行业机构。建立信贷主办银行制度,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为主办银行,“一企一包”精准对接,主动为有贷款需求的农业企业推送金融政策。各银行业机构要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简化贷款审批发放程序,做到应贷尽贷快贷,不压贷、不断贷、不抽贷,延期还本付息、续贷、信贷等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县农发行要加大灾后重建项目融资需求谋划,全力对接相关的单位支持水毁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快速查勘理赔机制,安排专人深入一线,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快工作进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强恢复重建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工程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38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灾后重建和农业生产恢复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发〔2020〕10号)精神。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各项政策的监督检查,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严把工程质量关、资金使用关、廉洁安全关,加强对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管,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